1. 版权法究竟保护什么?collepn

版权保护意念的表达方式(有形的),而非保护意念的本身(无形的)。那是什么意思呢?你构思的一道中国菜的烹饪方法是一个「意念」,你可以把构思写下、透过录音或录影去解释这烹饪方法;可以用绘画或照片去解释怎样烹煮这道菜。这样你的书面文字、录音、录影、图解或照片,便已经得到版权法保护。除非得到你的准许,没有人可以复制、刊登或广播这些东西。

不过,但凡按照你的方法,学会烹煮这道菜的人,然后把这意念教导其他人,甚至开设一间食肆专门供应你这道特别菜式,一切不会视为侵犯你的版权。

一个意念的书面表达方式,在版权法中称为一件「作品」。下列是一些在香港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例子:

  • 文学作品
  • 戏剧作品
  • 音乐作品(作曲家的权利)
  • 平面美术作品及雕塑作品
  • 照片
  • 电脑软件
  • 声音记录(录音者另有不同于作曲家及表演者的独立权利)
  • 影片
  • 广播(作出广播的人可另有不同于作者、表演者或录音室的独立权利)
  • 有线传播节目经已发表的排印设计作品

此外,作现场表演的表演者亦都拥有独立的权利,防止其他人在未获许可情况下使用他们的表演。

任何质素的原创作品,均受版权保护。一篇中一学生有关他如何渡过暑假的沉闷文章,跟一篇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品得到的保护是相同的;一幅幼稚园学生描绘小狗的手指画,与一幅名家的水墨画也是受到相同的版权保护。

由此你可得知在香港受版权保护的一系列作品,以电影为例,不同的创作单元,例如:对白/剧本(文学作品)、演员的演出、音乐声带(音乐的乐曲/词)、录音及录像等都有其个别版权保护,而负责将这些不同单元组合而成一套电影的人,亦享有额外独立的版权。所以「多媒体」于版权法而言,并不是甚么新东西。

此外,当一部电影在广播后,而这个广播再被重整作有线传播,在每个阶段都会有新的版权产生。

这就牵涉到另一重点:在表面上似是单一件「作品」的权利,实际上可相等一个非常复杂的网络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于不同时间源于全球多个国家。

2. 版权拥有人可享有什么独有权利? collapse

在版权法中,这些是称为「限制的作为」。它们包括:

  • 复制;
  • 向公众发放复制品(出版);
  • 租赁电脑程式或录音予公众;
  • 透过电脑互联网络提供作品的复制品;
  • 公开演出作品;
  • 以无线广播或有线方式将作品广播;及
  • 改动(例如翻译作品,或将一个平面的图样改为立体的物体)。

凡未经创作人许可而采用上述任何方式所产生的作品,均属该原稿、表演或广播的侵权稿件。同时,你亦不能在知情的情况下将侵权的稿件或收录了的作品:

  • 输入香港
  • 输出香港
  • 持有作贸易或商业用途
  • 出售
  • 分发

这样的行为称为「间接侵犯版权行为」,当中有可能导致付上刑事责任的。

3. 版权法的保护期 collapse

版权法给予创作人的独有权利并非持续至永远:版权保护的「黄金时期」是五十年。但这五十年的定义会因作品性质而有所不同。

  • 就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甚至扩阔至电影而言,版权的保护是由作者去世的那年的年终起计,为期五十年。例如一个神童如在十岁那年创作了一首钢琴奏鸣曲,而在九十岁时去世,那版权享用的总保护期便是八十年加五十年,即一百三十年。作者死后,版权便转移予他的继承人。所以别以为毕加索已经去世,他的作品便不再受保护。
  • 声音记录是由其制成的时间起计,保护期为五十年,假如此音像在该期间内发行,则由其发行之时起计,为期五十年。
  • 一个表演者的表演,是由其演出时起计,保护期五十年;或如该项表演的录制品在上述五十年期间内发行,那么,该录制品的保护期便由其发行时起计五十年。

此外,我们必须注意一点:版权是无须注册的。「作品」一经被固定为某种型式,版权保护便在那一刻自动产生。「©」这个标记,并不等同「注册」的意思:它只是用来提醒人们尊重版权持有人权利的标记。

香港以外地方的创作作品又怎样呢?虽然你可以从法律的细节争论,但最简单的做法是假设上述各段的大纲是同样适用在香港以外及香港本土的原创作品。原因是:

  • 香港受一组国际条约所约束,须尊重其他地方创作人的作品版权,而全球大多数地方,均受这些公约限制;及
  • 香港的版权法无论如何都承认及保护全国各地(包括台湾)及全球所有地方作品的版权。
4. 电脑及软件collapse

当你购买软件的时候,你并非拥有此软件的版权,你所购买的是使用这个软件的权利,而且此一权利仍有部分使用条款受到软件供应商的规范。这些使用条款的限制通常已清楚列明在伴随着软件而来的相关文件中。一般来说,你可拥有安装此一软件至一部个人电脑的权利,但若你以未经授权的方式复制、分发或安装此软件至其他电脑,就是违反版权法的行为。

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使用盗版软件亦会带来其他不良后果包括:

  • 电脑病毒:若未能采取适当合宜的软件管理程式,可能导致电脑系统遭受严重的电脑病毒侵扰;
  • 不完整的电脑软件程式:盗版软件可能未包括所有的必要程式,将浪费许多时间在处理因不完整的工作程式所导致的后果;
  • 无法获得原厂之技术支援及售后服务;
  • 无法获得正版软件所能获得的软件升级资格。

学校不能使用未经许可的电脑软件。在老师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学生都不可把家中的电脑软件带回学校安装。学校也不应该把电脑软件借给老师或学生回家安装。

互联网

互联网上的作品是受版权所保护的。通常,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复制版权作品的(即使只是复制在电脑的记忆体亦不可以)。然而,为了使用互联网浏览器阅览作品而技术上项短暂存在和附带的复制品,则不属违法。即是说,互联网上浏览并不违反香港的版权法例。

在未经版权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他网站上的资料放在自己的网页内(包括文字、图像、照片或声音)均属侵犯版权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未得他人同意而在网页加超文本连结到其他网站(即是第三者的版权作品)可能属侵犯版权行为。因此,我们建议你先获得有关网站负责人的批准后才可加上超文本连结。

此外,不要把知识产权的范围局限在香港的法例:互联网可没有地域界限。由于全世界都可以阅览你放在互联网上的资料,因此你可能在外国法例中要为侵犯版权而负上法律责任。

5. 声音和视像纪录collapse

制作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的声音和视像纪录

通常(指在学校以外),大家可以录下有线传播或电台广播或电视节目,供稍后在家中观看(「迁就时间」)。但是假如制作纪录或复制本作其他用途,则必须得到有关广播机构的特许。

目前,教育机构可以制作纪录在校内向学生放映,作教学用途(而非娱乐用途)。但这类纪录必须保留节目片头或片尾的工作人员名单资料。

播放电台、电视和有线传播节目的声音和视像纪录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便可以放映或播放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的声音或视像纪录而不属侵犯版权(即使有特许计划存在):

  • 播放地点在教育机构内(《版权条例》第528章的附表一已详细列出各「教育机构」)
  • 播放的观众或听众对象全部或主要是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 播放是为了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

由此可见,如未事先取得适当特许,则不得为下列等目的而播放电台、电视和有线传播节目的视像或声音纪录:

  • 学校为家长教师会或慈善团体筹款的卖物会
  • 开放让公众入场的活动
  • 娱乐活动

为此,应与有关的广播机构或有线传播节目服务提供者或其他版权作品拥有人联络。以下为部分版权特许机构或可提供有关特许或协助:

请注意,很多时候会有需要为播放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纪录而寻求不同类别的特许:一类涵盖有关节目所包含的音乐、文学或戏剧作品;一类涵盖有关的纪录或表演;另一类涵盖有关的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本身。

播放声音和视像纪录(电台、电视和有线传播节目的纪录除外)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便可以播放声音或视像记录(例如镭射唱片、影碟等)或播放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而不属侵犯版权(即使有特许计划存在):

  • 播放地点在教育机构内(《版权条例》第528章的附表一已详细列出各「教育机构」)
  • 播放的观众或听众对象全部或主要是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 播放是为了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

大家应该知道,出租录像制品通常只供家中观看,而非供校内使用。在校内放映出租镭射唱片、影碟等(即使已完全符合以上准则)可能会违反相关租赁的条款。

然而,除非事先取得适当特许,否则不得为下列等目的而播放视像或声音纪录:

  • 学校为家长教师会或慈善团体筹款的卖物会
  • 开放让公众入场的活动
  • 娱乐活动

请注意,很多时候,会有需要为播放视听作品而寻求两类不同的特许:一类涵盖有关作品所包含的音乐、文学或戏剧作品;另一类涵盖有关作品的纪录或表演。

总括而言:

  • 学生可在有限度情况下使用视听作品的小片段作学习用途,惟须符合「公平处理」的准则;
  • 制作纪录时,不要删剪作品制作人员名单资料。另一个可选择的做法是加入相关说明资料;
  • 只限在校内使用;及
  • 放映的观众或听众对象必须主要是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学校现场表演

戏剧表演、诗歌朗诵和音乐会是正常校园生活一部分。版权法支持这些校园活动。

任何人(不论是否在学校内)可以公开背诵已发表的文学作品或戏剧作品的合理摘录,并为该次背诵制作纪录,条件是要妥为交代该摘录所来自作品的标题和作者。然而,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个人独诵(即并非诗歌集诵或戏剧表演),并且不容许背诵全篇作品。举例来说,此条文准许在公开演说中引用文学作品或戏剧作品的名句而无须取得版权许可。

至于音乐、文学或戏剧作品的现场表演,在下列情况下,无论表演者是学生、教师或其他任何人,都无须事先取得特许:

  • 表演地点是在教育机构内(《版权条例》第528章的附表一已详细列出各「教育机构」);
  • 表演的观众或听众对象全部或主要是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 表演是为了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

然而,除非事先取得特许,否则不得为下列等目的而进行有关表演:

  • 学校为家长教师会或慈善团体筹款而举行的的卖物会,而该等卖物会开放让所有学校职员、学生、家长及其邀请的其他嘉宾入场;
  • 开放让公众入场的活动;
  • 由学校所邀请嘉宾进行表演的娱乐活动。

通常,只须为音乐、文学或戏剧作品本身取得特许。以下为部分版权特许机构或可提供有关特许或协助:

6. 为私人研究和研习而复制及其他行为collapse

公平处理

学生们为私人研究和研习而进行复制及有关的行为只供学生个人使用,并不包括其他人。为私人研究和研习而进行复制,这过程是帮助自己学习或编排在研究之中取得的数据。

香港的版权条例容许为私人研究和研习的目的作任何形式的复制。「公平处理」包括复制或任何其他与版权有关的限制行为(例如:表演、制作记录、改编)。如果你翻译一篇合理片段的文字作为训练语文技巧的练习,那就属于「公平处理」。在决定一项行为是否「公平处理」时,先考虑以下数点:

  • 该项处理的目的及性质;
  • 该作品的性质;及
  • 就该作品整体而言,所处理部份所占的数量及实质程度
这些考虑因素必须要纳入基本考虑因素之中,「该作为(我们是指公平处理)并不与版权拥有人对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触,以及该项作为并没有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个结论是为了私人研究和研习而作出公平处理与替学生省钱是完全无关的。然而,大家也知道在私人研究和研习的过程中,合理的笔记和记录是必须的,不应被版权问题所遏止。

有关已发表的印刷书籍和期刊,学生的第一选择应该是从图书馆借阅,如要经常使用的话则应自行购买。假如你为了省钱或避免借阅的麻烦而复制部份或整本书籍的话,你这样做已经侵犯了别人的版权。

坊间有一个流行说法,香港的版权法中「公平处理」条文有指明可以复制一件作品的确实百分率。一些香港以外的地方的确有指明确切的百份率。一些出版商和代收版税的团体,有时亦指明如公众复制作品少于某一百份率便毋须取得许可。可是,若事实真的如此,你必须先从版权持有人或代收版税的团体取得确认,因为香港法例没有规定复制的确实百份率。

下列个案不会视作「公平处理」:

  • 学生以教科书昂贵为理由,复制全书或其中大部分作自用。(这不是公平处理,因为复制的分量过多,而此举严重影响该教科书的销售市场。)
  • 教师在课堂上播放一出正在公映中的电影数码影像光碟给学生观看,作为学校考试完毕后的娱乐节目。(这不是公平处理,因为有关的电影正在戏院上映,而播放该电影并非为了教学用途。)
7. 学生作品的版权collapse

学生的作品

学生并非受雇于学校,因此他们拥有自己作品的版权。学校未经学生同意是不得将学生的作品公开发表或把作品于互联网上发放。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学生在创作时可能已明白到作品将来会被复制或发表(举例说,很多时学校均会将学生出色的文章发表或参加比赛)。

法例没有规定控制版权的「年龄下限」,任何年龄的儿童均可控制自己拥有的版权,但是若作品是用于商业性质的话,年幼或残疾学生未必有能力自行处理合约,学校应咨询他们的家长或监护人。

在学校与学生商谈合约条件时,双方未必享有相同的议价能力,这会影响合约日后的效力。因此,假如该商业合作机会涉及学生,并有机会获得高回报的话,在商谈条件的时候最好有家长在场,以免日后发生争拗。

大学通常会制订及发表有关大学学生及研究人员作品版权谁属的规则。这些规则或会成为大学学生及研究人员申请入学时候的部份条款,除非在双方同意之下作出更改,否则各方面都可能受这些规则约束。

8. 自己创作collapse

这个做法是最好的选择。「自己创作」不单指由你自己创作:你亦可以请一位同学或朋友替你写作或绘图,然后授权你复制。你是否一定要从书籍复制图片来做视艺科功课?尝试自己创作吧!

9. 规避科技措施collapse

版权拥有人可选择使用科技措施来保护以电子形式分发的版权作品,任何人如避开有关保护措施、使该措施失去功能或把该措施移除,即属规避该控制复制措施。

纯粹购买经改装的游戏机,不涉及任何规避活动,不会招致法律责任。但是,使用经改装的游戏机玩盗版电脑游戏,通常涉及规避电脑游戏的控制复制措施/存取控制措施,以及未经授权而复制该游戏,因此须负上非法规避科技措施及侵犯版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不论是制作、输入、输出或者经销规避器件(例如改装晶片),又或者替顾客安装这些器件在电视游戏机内,让顾客可以玩盗版游戏,均会触犯《版权条例》中的反规避条文,并要负上民事或刑事责任。